新余赣西抗战博物馆社会捐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新余赣西抗战博物馆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社会捐赠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自愿无偿或有偿向新余赣西抗战博物馆捐赠。捐赠可以是货币、实物、劳务和服务。其形式包括捐款、捐物、义卖、义展等。


第三条 捐赠活动应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同时捐赠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新余赣西抗战博物馆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五条 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新余赣西抗战博物馆受赠的财产,属于非国有财产,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新余赣西抗战博物馆进行捐赠。对新余赣西抗战博物馆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由新余赣西抗战博物馆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同时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均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意见。


第二章 捐赠和受赠

第八条 捐赠人可以与新余赣西抗战博物馆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新余赣西抗战博物馆。


第九条 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


第十条 捐赠人的捐赠财产全部用于赣西抗战博物馆的建设与发展,并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新余赣西抗战博物馆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新余赣西抗战博物馆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后,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三条 新余赣西抗战博物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第十四条 捐赠人有权向新余赣西抗战博物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新余赣西抗战博物馆均应如实答复。捐赠人对于捐赠的文物有拍照、制做拓本、绘图等要求者,博物馆应全力予以配合。

新余赣西抗战博物馆

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抱石大道抱石公园内| 邮编:338000 | 咨询电话:0790—6236888

开放时间: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 14:00-17:00,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 14:30-17:30。每周一 (国家法定节假日进行调休) 闭馆整修。